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数据
2013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
2013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
三、计算方法
1、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为61-74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四、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如下(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22858元×20年=457160元;
二级伤残: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伤残:457160元×80%=365728元;
四级伤残:457160元×70%=320012元;
五级伤残:457160元×60%=274296元;
六级伤残:457160元×50%=228580元;
七级伤残:457160元×40%=182864元;
八级伤残:457160元×30%=137148元;
九级伤残:457160元×20%=91432元;
十级伤残:457160元×10%=4571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6503元×20年=130060元;
二级伤残: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伤残: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伤残: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伤残: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伤残:130060元×50%=65030元;
七级伤残: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伤残: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伤残: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伤残:130060元×10%=13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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