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作为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范围包括相应的本金、利息、延期支付的滞纳金以及法院收取的执行费用。如果全部支付,对于法院来说,这个案件就是执行终结状态,对被执行人当然也就没有什么其他影响了。
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在哪些方面受限
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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