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的农村农民需要哪些手续
时间:2024-01-17 18:11:20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自建房屋的农村农民需要哪些手续

在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农村自建房买卖有哪些条件

农村自建房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农村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买卖的,比如城镇居民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

三、农民自建房屋需要遵循哪些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是: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时遵守有关村民建筑的各项规定,并由村小组及村委会签署建房意见,提交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n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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