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模式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拆迁工作的焦点问题。
一、“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从民法的角度讲,拆迁与被拆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质量上来区分,其自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只有一个,而拆迁人的相对人,即被拆迁人却有若干个。如果因对被拆房屋的评估机构选择由被拆迁人选择,就有可能在同一个拆迁项目中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甚至若干个评估机构参与估价。这样,不便于拆迁管理,不便于掌握估价标准的平衡性,不便于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考试大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公示估价机构的目的是便于被拆迁人了解估价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技能及社会信誉情况。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拆迁人在推举估价机构时,一次只能推举一个,这样便于确定。我们把这种选定方法称作“推举式”选定。
二、“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发生矛盾时,则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救济”手段。
当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三、“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产生的后果是,有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估价结果。当估价结果出现不同时,应当由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不应由当事人选择。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估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经鉴定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高标的估价报告,也不一定是低标的估价报告。应当说,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所处的位置应当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个估价机构所作出的估价报告的严肃性,其立场等同于裁判员,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判员的裁处。经估价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告知拆迁人和所有被拆迁人,以示消除争议,判定其裁判的估价报告生效。
按照目前各地拆迁动态情况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矛盾已由过去的安置矛盾转化为现行的估价矛盾。
究其原因有三点:
其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利益矛盾;
其二是人们对物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其三是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此,房屋拆迁估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就告诉我们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必须提高认识,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拆迁矛盾。把握好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基本程序是先采取“推举式”,后采用“抽签式”,再实施“自选式”。这样,才能提高评估机构的选定率,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公布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南沙分局,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定期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第一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注册资金(万元)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1
广州中天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一级
建房估证字[2002]008
郑国伟
100
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八楼
83126580
2
广州粤国评估有限公司
一级
建房估证字[2002]005
胡爱农
100
广州市宝岗大道100-102号飞龙大厦12楼
34383216
13602715675
34371219
3
广东南粤评估有限公司
一级
建房估证字[2002]006号
曹大葵
100
广州市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9楼
87250643
87250082
4
广州市汇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级
03102
刘人欢
80
广州市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601室
82229381
13902296094
5
广州银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级
03103
涂奕辉
100
广州大道中123号丽景大厦402房
87387615
13326482033
6
广东安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级
03001
刘志宏
70
广州市麓景路黄田直街1号广信商业中心1113-1119室
83501286
83490473
7
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级
03002
万乐丽
100
广州市中山大道真茹苑1栋东梯501
87573242
13902219296
8
广东南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级
03003
郑宇蕾
100
广州市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西座1906房
37600410
13332877827
9
广东财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级
03004
梁洪
100
广州市环市东路326号省财政厅招待所中梯12楼1203-1210室
83864967
83889829
FAX83862702
10
广东均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二级
03005
王志新
100
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大厦11楼
87589355
85510231
11
广东联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级
03006
陈喜佟
100
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大厦19楼
83840773-1906
83870298
12
广东美佳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二级
03007
黄广斌
100
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设计大厦1606房
87547898
13802515578
87547698
13
广东世纪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级
03008
陈宗彪
100
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十一楼
83874942
83875001
14
广州增城中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级
03101
朱建勤
70
增城市荔城镇光明西路108号七楼
82629661
1390233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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