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1)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2)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有认缴的开办资金;(5)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3)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机构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三、办理时限
17(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版)(2000年)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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