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第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第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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