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就业和自费留学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短期出国一年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3、已批准出国,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对入伍、出国(境)、劳改(劳教)等注销户口的对象,应缴纳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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