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由及地点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及护照过期重新申请
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和申请事由相关材料(如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等)。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出国的意见。
过期重新申请的,还须提交原护照。
2、护照换发
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持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和申请事由相关材料(如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等)。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出国的意见。
3、护照补发
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和申请事由相关材料(如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等)、报失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出国的意见。
4、护照加注
申请人因护照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如:增加外文拼写方式、曾用名、繁体字等),可申请护照加注。
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持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相关加注书面证明和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三、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确有合理紧急事由的,提供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加急办理。
四、领证方式
由申请人在申请时自行选择。可选择特快专递送达(需由申请人在收取证件时付给速递部门特快专递费,并交回“回执单”);也可选择到制证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领证时,须提交回执单并交验身份证。
五、查询及监督电话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电话0531-85123158、监督电话0531-851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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