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中并没有对双倍工资的规定。
案例
去年5月,刘某年满50周岁,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今年3月,该公司返聘刘某,打算与她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刘某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刘某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公司书面通知她于7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今年3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她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
刘某不能获得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刘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公司与刘某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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