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核定的本年度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以下称支付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以下称工伤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和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依据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确定,以后随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行业分类和差别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
第六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基础上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实行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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