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有购房限购政策的。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中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沈阳房子限购吗
2018年8月6日,沈阳市政府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06号,通知规定,沈阳商品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除此之外,通知还规定: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住房供应量;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严查捂盘惜售、签订阴阳合同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炒作渲染房价上涨;其中,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规定,即: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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