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要进行区分农村和城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一、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
1.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2.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特殊人员
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均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残疾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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