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http://cysp.st.gov.cn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要提交的证件到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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