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检法中的某一家组成,这种情况下,因为任何一个案件的办理都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由几个人组成的办案组都可以广义地叫做专案组。但是,这里所说的专案组指的是不同于常规情况下的办案组织,其不同之处在于往往由领导牵头专门办理某一个案件,成员在办案期间全部或者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办理某一案件,因而也可以叫做专案组
2、是由公安和检察两家各自派出部分人员组成的办案组织
3、是由某一级的政法委或者某一个政法机关牵头,由一级或者几级公检法人员共同组成的一个办理重大案件的临时性机构。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意义
1、有助于实现检察权的合理运行。现有检察权“三级审批制”的运行方式更多地体现出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创设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新的基本单元——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打破了以往在业务上受检察系统内设机构科、处、局长等行政化审批模式,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断办案组所承办的所有案件,组内的承办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也占有很大权重,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明显增强。该改革思路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扁平化与专业化,进一步理顺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内部领导的关系。在该办案责任制下,经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和他所带领的办案组享有一般案件的定案权;疑难、重大(包括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复杂的案件,则由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主任检察官享有建议权。应当说,这种各司其职的改革思路理顺了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对于实现检察办案的去行政化,保证检察权的合理运转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2、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决定》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当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正是加快检察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按照改革试点方向,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权,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应当说,这种改革最大限度地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赋予了他们更多的权力,使他们可以依法独立思考和判断,把办案和定案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调动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为优秀检察人员的培养提供了发展的舞台和畅通的路径,也可以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充实检察官队伍,这对推动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有助于明确办案的责任主体。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大初衷即在于明确办案的责任主体。按照试点改革方案,主任检察官获得了对特定案件的处理决定权,根据权责的统一性,主任检察官要承担起对其决定案件的办案责任;对于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主任检察官要对事实问题承担办案责任。由此可见,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界定好权力主体的基础上也科学划定了办案的责任主体,实现了权责的统一,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促使其更尽职审慎,从而保障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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