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北京市**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性质为合作协议,其内容包括先期的购销内容及后期的技术转让内容。现本案双方争议指向的是购销内容,尚未涉及技术转让内容,因此,本案不属应由我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产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数额不属本院应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故本案应移送你院管辖。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此案有关诉讼材料(清单附后)移送你院,请查收。
另请尽快告知你院诉讼费帐号,以便我院将本案案件受理费移转你院。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移转材料清单:(略)
,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全文4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