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六)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财产保全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财产保全: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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