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欺骗性行为,应依据消费者的具体需求而给予相应补偿。这部分的补偿金额将以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格或享受服务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算基准,在此基础上乘以三倍进行。若经计算后的补偿金额低于五百元人民币,则应直接补偿五百元人民币。
然而,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类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则应遵循该等规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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