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参与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2)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3)了解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权利;(4)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的权利;(5)反对执行的权利;(6)依法撤销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委托的权利;(7)对合伙企业经营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具体而言,它包括:(a)更改合伙企业的名称;(b)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c)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d)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E)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享有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9)根据法定理由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10)依法行使退市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组成;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第62条除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协议还应规定以下内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2)执行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措施(四)执行合伙人的退市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进入和离开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认缴的出资额。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的提取方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下列行为: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不应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I)参与普通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4)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向责任合伙人索赔或提起诉讼
(7)当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了企业的利益,敦促其行使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