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联系是其企业形式一致,都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一、要求普通合伙人的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1、合伙的形式不同,有限合伙人只能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参与合伙;2、责任承担不同,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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