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承租户不交租金的方法
时间:2023-07-03 16:33:29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而言,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应该有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的。直接按合同上面约定办就好了。一般都是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绝不予缴付,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缴纳应缴纳的租金。关于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户小孩坠亡出租方赔了6万

承租户4岁小孩在玩耍时,不幸从3层至4层楼梯处摔下身亡。近日,晋安法院判决此案,出租人因楼梯设计有缺陷被判赔死者家属6万元,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某夫妇带着4岁的女儿,租住在福州象园街道一栋房子的4楼。去年10月9日晚,周某的女儿在楼梯口玩耍时,从楼梯处坠下身亡。

房子是杨某的,交给陈某出租经营。周某上诉到法院,认为楼梯不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是导致其女儿坠亡的原因。

陈某辩称,出租房并无安全隐患,也无法证明小孩是从出租房楼梯坠楼死亡,他对于小孩的死亡没有过错。房东杨某觉得很冤,他说自己没有将房屋租给周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且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他不应该成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和警方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小孩是从楼梯处坠楼身亡的。该楼房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室外楼梯临空处设置护栏应有的高度。陈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坠楼事故负有过错。杨某作为房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6万元,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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