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产生的财产收益到底怎么分?
时间:2023-03-04 18:22:04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2009年,A与B结婚。婚前A有股票价值30万,B有房屋一套。2012年,AB离婚时的争议的主要焦点为:B要求分割A婚前进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婚后盈利的5万元;A要求分割B房产升值的38万元和从2009年至今期间该房屋出租的租金人民币10万,双方都不同意分割。

A认为:自己婚前就开始炒股,当时炒股的本钱30万元都是婚前财产。婚后,一直由自己独立买卖,并且收益部分大部分是长线投资交易,不同意分割。婚后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打理的,一起出租、收取租金、维修房屋等,租金应当认定为婚后财产。

B认为:虽然股票的本金是A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A的饮食起居,而这些花费都是夫妻共有财产,A吃一家饭做两家没有道理。股票升值了,离婚时理所当然地要求进行分割。而对B的房产,B认为当初是自己在结婚的两年前购买,婚后并未居住在此屋。婚前的那套房子的增值是由于地铁开通,周边环境改善后的市场价格增值的收益,与A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

1)股票的本金部分和房屋均属于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股票的收益部分5万元,考虑到A股票的均为长线投资,股票收益属于股票的自然增长部分且A有正常工作和收入,故股票的收益部分5万元属于A的个人财产;

3)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B的个人财产;房屋租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A婚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万元和B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38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并非双方投入经营管理的增值,因此,应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人权人所有。

房屋属于重大生活资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不需要通过共同去经营管理即可取得收益的,比如市面上的房屋管家的服务项目,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一、正常离婚财产怎么分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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