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是规范中国资本市场的两部基本法,堪称双璧,但在一个新型加转轨的经济体中,它们不可避免地带有线条过粗的不足,司法解释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方式恰好可以在细节上作文章,使得有关法律更可操作,尽管法院作为具有自身利益诉求的司法部门,未必能完美地实现立法精神。
有了两法,有了司法解释,我国经济法方面仍然面临严重的法律供给不足,这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司法经验尚欠丰富决定的,历史阶段无法超越,但是,急剧变化的现实恰恰向立法者与司法者发出了加快步伐的严峻呐喊,立法与司法落后于现实的矛盾仍很突出,如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代表诉讼等,早已是多发性案件,但只有在列入两法后,才有望摆脱由低位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的局面。
另外,长期影响中国经济秩序的法律制裁过弱、民事救济手段不足、行政处罚政策性强且严重滞后等问题,也应该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力求解决。
国家除了重视法律等外在制度的建设外,也应关注文化价值、风俗习惯等内在制度对经济的影响,没有后者,前者便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毋宁说,后者的建设任务更加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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