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财产首先保证清偿破产相关的法定义务——包括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内之后,应当依据特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首先,要妥善支付破产企业对劳动者欠下的薪资福利,同时包括各类医疗保障,伤残补贴,抚恤金等费用;
紧接着,要偿付破产人所拖欠的社会保险金以及税款等法定债务项目。
在此之后,剩余的财产才会用来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
若不幸破产财产无法充分满足同一顺序的各项债务需求时,应依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按比例给各个债权人清偿)。
所以,即使面临破产这种困境,债权人依然有机会通过破产财产清偿程序来挽回自身的损失,然而,能否得到全额赔偿就需要根据破产财产当下的实际情况与清偿顺序综合评估了。
当破产财产无法彻底偿还所有欠债时,债权人或许只能无奈地默认接受按比例拿到的部分清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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