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杂费”发票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中国税务报:
我是X市烟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于烟草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我们通常在市一级的烟草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烟草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主要为烟草公司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和装卸搬运等业务,而烟草公司则按照约定好的标准向其支付费用。我们的烟草物流公司还同全国许多地区的烟草物流公司开展了大量的烟草联运业务,这大大地降低了烟草的运输费用,缩短了运输时间。2004年2月,烟草物流公司还被我市地税局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单位。
最近,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对市烟草公司和烟草物流公司分别进行检查。在对烟草物流公司2003年1月1日~2004年9月30日以来的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后,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作了两个补税决定:
1.对支付给全国其他地区烟草物流公司的联运费支出902万元,决定不予冲减本烟草物流公司的运输收入,补税27.06万元。
2.市烟草物流公司提供的6729万元的运输、仓储、保管和装卸搬运收入发票开具不规范。烟草物流公司未能就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开具发票。发票上全部以“运杂费”为名,且在申报纳税时毫无根据地将“运杂费”简单地划分为“运输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地税局稽查局对这部分申报的“运输收入”5199万元,决定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补征营业税103.98万元。
此外,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增值税检查中,认为烟草公司从物流公司取得的5199万元运费发票因全部开具为“运杂费”,要求我们对已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363.93万元进行全额补缴。
请问,烟草物流公司发生的联运收入为什么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物流公司的运输费后按余额缴纳营业税呢?烟草公司取得的运费发票仅仅因为开具了“运杂费”就不能全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烟草物流公司因为没有将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开具发票,就应该全额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吗?
X市烟草公司郑守饕
答: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以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14条的规定,对从事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来说,无论2003年11月1日前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的日期),凡自开票纳税人参与了符合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的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发票,且自开票纳税人将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进行妥善保管的,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均可以按扣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如果你公司参与了货物联运业务并符合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且取得了联运合作方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则完全可以按扣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市地税局稽查局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烟草物流公司在为烟草公司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和装卸搬运业务时,既提供了“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劳务,也兼营了服务业税目的劳务,其理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明确的划分,但烟草物流公司却将全部收入都开成“运杂费”收入,没有进行分别核算,这就要从高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的税率5%缴纳营业税了。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8条第(二)项有了进一步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市地税局稽查局要求物流公司对你公司提供的所谓“运杂费”全部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是正确的。
烟草公司从物流公司取得的注明为“运杂费”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都规定,对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仅限于“运费”和“基金”,不含有其他费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10条第(二)项则更加明确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因此,你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烟草公司从物流公司取得的注明为“运杂费”的运费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是有根据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1.23康宁,淑凡,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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