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很多企业都面临着转型改制。企业转型改制需要面临的问题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因改制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名称,使用权由原来的企业可能会变更为其他单位、团体或者是个人,由此就涉及到一个税收问题,那么,应当征收企业改制房产营业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因改制土地使用权变更名称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企业改制产权变更过程中有关税费问题
按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一)企业改组过程中内部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置换原企业资产,涉及产权交易的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承受方可免交应缴纳的税费。
(二)企业改组中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三)企业改组前已办理相关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组后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中涉及的契税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平衡安排,全部用于困难企业改组费用的补贴。
(四)改组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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