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州各类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达到“一步到位”简化办事程序、服务办事群众的目的。届时,全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批业务。
此次政策还明确,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2013年8月1日前退役军人实际服役年限,且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职工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3年8月1日以后退役军人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可按照相关规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欠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利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超过90日有效期限的,失业人员可持原单位或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期限,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外地参保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不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但须提供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证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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