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将从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对合犯罪行为的,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所谓对合犯,或称对向犯,一般认为是指实施行为者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者说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如行贿与受贿、拐卖妇女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出售毒品与购买毒品,等等。
以行贿与受贿为例,行贿人交代受贿人的,只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其行贿犯罪事实,而不能同时认定为揭发他人受贿犯罪,因为这是行贿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必然内容,而且,这一犯罪线索是行贿人通过贿赂的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线索来源上具有不正当性,故不能认定为立功。当然,如果行贿人检举揭发的是受贿人的其他受贿犯罪,则可以认定为立功。
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犯罪分子亲友代为立功的情形,由于刑法规定的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唯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对其亲友应由社会予以褒奖,不宜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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