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没登记所有权是谁的
1、机动车的物权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没有登记的,不能取得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3、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或者代理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审核证明和材料,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核发相应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或者代理人。
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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