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调解原则的基本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是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时化解矛盾,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中一种特殊手段和方法。调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减少处罚打击对象,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调解的适用范围:
第一、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公民之间的各种权益纷争,它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包括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符合民间纠纷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家庭成员关系、家族成员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和其他在工作、生活中具有交往的关系。
第二、必须是实施了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三、必须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危害极小,或者行为人达不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等,都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的行为应当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行为,也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其损害赔偿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第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有愿意调解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治安调解的前提。作为以第三者身份参加调解的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强制的手段强迫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五、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调解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的调解,同时包括对行为和损害赔偿的调处,如果当事人就行为和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缓和矛盾,取得和解的,公安机关依法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即可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对治安拘留人员调解对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对两次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公安机关再予以调解,公安机关也不得再予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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