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传播淫秽物品的治安拘留标准。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和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传播淫秽物品的治安拘留标准如下: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相 关 法 条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6 8 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这些情形包括: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此,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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