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确定合同完成日期应遵循哪些原则?律师答复:合同中有约定竣工日期的,以合同为准;另有约定延长工期的,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从工期中扣除合理的延误时间,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评估期为建设期的延长期,在此基础上确定竣工日期。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顺延工期,并据此确定竣工日期。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补。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工程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本着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保修的具体范围和最短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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