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划拨国有土地,在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及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之后,即可将其土地使用性质依法变更为出让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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