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作为保证人的您并非知晓所负贷款的具体实际用处,那么将可能对您所担任的保证义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首先,通常情况下保证人需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之时承担起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其原先约定不符,甚或是存在着欺诈等违法行为,那么保证人便有可能获得减轻甚至豁免其保证责任的机会。
在此种情形之下,保证人应立即着手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并不知情,且并未参与到任何形式的欺诈或违法活动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