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原本申明并不相符,可能会对担保人所担负的保证责任产生直接影响,然而具体情形还需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合约条款来进行评估。
通常而言,若是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协议之际对贷款的实际用途毫不知情,并且债务人有故意隐藏真实目的,从而致使担保人在无法充分了解真相的境地下作出保证,此时担保人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倘若担保人在提供保证之时已经知晓或理应察觉到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原申明不符,却依然选择提供保证,那么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通常并不会因此而被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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