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必须一样吗?
时间:2024-01-23 02:16:18 1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社保缴纳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必须一样吗?

是的,需要在相同的地方履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变更社保缴纳地算违反劳动合同吗?

在实践中社保缴纳地一般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而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劳动者的工作的地点,如果改变社会缴纳地的,可以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要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缴纳的地方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的地方必须是一致的,如果不是一致的话就是属于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单位申请进行赔偿违约金。同时如果是合法地变更社保缴纳地的话也是需要向相关的部门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n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n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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