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0年陈某(男)与许某(女)登记结婚,同年生有一女儿陈大某,1994年生育第二个女儿陈小某。陈某与许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且因为陈某嫌许某没有给他生到儿子也常常拿两个小孩出气。2006年,陈大某无法忍受父母的争吵,也感觉是因为自己是女孩才让父母无休止的争斗,一气之下到外面打工去了,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2007年许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抚养两个小孩。被告同意离婚,但表示小孩自己愿跟谁生活就谁抚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陈大某和陈小某都是已满十周岁但未满18周岁,所以必须征求两人的意见。陈小某说愿意跟母亲,但陈大某却表示谁都不跟,也不要父母抚养,自己能养活自己。
[争议焦点]陈大某是否可以放弃自己的被
一种观点认为,陈大某已满16周岁,又能以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不处理陈大某的抚养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大某虽在外打工,但毕竟只有16岁,且打工收入还根本不能完全养活自己,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陈某与许某离婚时,应当同时解决两女儿的抚养问题。
第三种观念认为,考虑到陈大某的实际情况,且未满18周岁,可以在解决她抚养费问题的情况下,尊重她本人的意见,不解决是否谁父母共同生活的问题。
[分析]
第二种观点正确。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这并不表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谁生活。法院一般是在父母都争抚养权且双方的抚养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才考虑子女个人意见。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陈大某有过收入,但未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且收入根本还不稳定,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陈某与许某离婚时,应当同时解决两女儿的抚养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陈大某属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加负担。所以此案不能听任陈大某所谓谁也不跟,自己能养活自己的意愿。
[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许某离婚,子女陈大某、陈小某随许某一起生活,陈某给付费每月500元。
全文9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