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快递业务经营拒不参加约谈将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3-06-06 14:04:10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6月20日,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突出等将被约谈。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拒不采取相应防范或者改进措施的经营主体,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为持续推进邮政市场执法检查规范化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了邮政市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约谈,是指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约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

约谈主要适用邮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经营主体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确有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通过约谈及时矫正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被约谈的情况除了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申诉率过高外,还包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公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实施失信行为,给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突出,影响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突发事件处置滞后,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给行业造成较大损失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约谈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经营主体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

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实行审批制。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临时通知进行约谈。

征求意见稿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邮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约谈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为了规范约谈工作,征求意见稿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约谈问询室,完善约谈条件,配备必要的拍照、录像、录音等约谈设备。

征求意见稿对约谈程序、被约谈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原标题——国家邮政局:拒不参加约谈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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