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举报工作具有双向保护作用
时间:2023-04-13 14:50:11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举报工作具有保护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以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利和实现举报权利,

二是可以保护举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这些作用主要包括:

(1)通过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人在发现或者怀疑自己被举报时,往往会挟私报复,打击举报人或者假想中的举报人,使举报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很多人因此推动了举报的热情。举报中心严肃处理这类案件,就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保障举报权利的实现。

(2)正确对待错告,保护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举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将错告与诬告区分开来,对于举报人错告的情况不予追究,从而保护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3)正确处理错告和诬告,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中心不能听信举报人的一面之词,而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查清楚之后再作出最终结论。对于被错告、诬告的被举报人,及时澄清是非,帮助消除顾虑,保护无辜都不受非法追究。同时,依法追究其诬告责任,以示警戒和惩罚。

(4)通过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保护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工作严格保密,初查工作秘密进行,就可以使得举报人放心,不必担心自己的举报行为及有关的事项被人发觉而遭到报复,同时可以使得被举报行为及有关的事项被人发觉而遭到报复,同时可以使得被举报人在不知不觉中被调查,而后或者自动进入诉讼程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阻挡在诉讼程序之外,而不必对其工作、生活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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