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婚姻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常住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含有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全文3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