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也称为劳动争议,指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起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分歧引起的纠纷。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争议主体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和义务相关
是否规定了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条款: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工人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福利的纠纷;2.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和争议;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工匠、帮手和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职工之间的纠纷。非劳动争议是指上述六种情况不受劳动法调整,不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分别按照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处理
如何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发生日期”解释(二)具体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方法由第1条的突出位置确定。为什么要详细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发生日期”对当事人寻求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因此,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先决条件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出于各自立场,往往对“劳动争议发生日期”存在分歧,影响实质性问题的审理。因此,解释(2)合理分配了“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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