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吗
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其必定会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出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对较弱,但也因为如此,才更能够显示出公信的效力强度,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出让人权利外观的理解,增强了其对出让人的信赖,从而与之为交易行为。
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的公信力,对于否定论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片面的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并不违背善意取得公信力的本质特征。
二、关于指示交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指示交付的相关规定是,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所有权的书面合同,让与人必须要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让实际占有人把这件物品交给买方。指示交付是可以设立质权的,物品实际交付的时间,跟转让所有权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民法典物权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民法典物权编》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实际上,指示交付这种交付方法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很常见的,只不过用法律术语形容成指示交付的话,很多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实际上就是自己跟对方达成了买卖协议,但被卖的这件物品在别人手中,自己通知别人把这件物品直接交给买家。
三、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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