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超过六个月之期限,则司法机关将无法接受您关于撤销仲裁之请求。若对于经济仲裁裁决持有异议,且坚信裁决结果存在严重错误,那么您应当自收到相关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之申请。如若超出此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审理和审查。
当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之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以及仲裁裁决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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