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多收电费的处理方法:
物业多收电费可向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未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电力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收取电费。超出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增加其他费用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费用,并处违法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物业多收电费违法吗
物业多收电费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多收电费的,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如果物业多收电费的,经举报后,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物业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多收电费的处罚标准: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进行协商,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时,业主可以邀请居委会帮助协调或者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价格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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