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无因管理占有的本权及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一)无因管理占有的本权
本权乃对于占有而言。{16}与占有在概念上应该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有的权利。此种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本权得为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或质权),亦得为债权(如租赁权等)。{17}笔者认为,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之占有为有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存在本权的占有,即无因管理人占有拾得物的本权为法定债权。此法定债权并非请求本人为给付,而是作为占有的根据,是债保持力的体现。就像保管一样,无偿保管人无权请求寄存人作为对价的给付,但其占有保管物的本权却是债权;有偿保管人得请求寄存人给付作为对价的保管费,其占有保管物的本权同样也是债权。不过,保管人占有的本权是意定债权。法律为维护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应当授权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以占有的权利。当然,这种占有的权利,旨在维护失主的利益,而不是让占有人从中得到什么好处。
笔者认为,通说笼统地认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因之一,是没有明确地认识到这种占有本权的客观存在。通说把对遗失物的占有界定为无权占有,但没有人具体说明、论述理由。有学者指出.,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区别之实益,在占有人为有权占有者,则得拒绝他人本权之行使。{18}据此推论出来的理由只有一个:拾得人有返还义务,而无权占有似乎就昭示了这种义务。认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思维障碍或许是承认了管理人的有权占有,就否定了管理人的返还义务。其实,有权占有,不等于永久占有。直接有权占有就是暂时有本权的占有。有权占有并不否认失主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例如,在保管法律关系中,保管人对于保管物固然是有权占有,但不会影响到寄存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有权占有只有在其拒绝归还保管物的时候才会转化为无权占有。对遗失物的占有,也可以因占有人拒绝归还而从有权占有转化到无权占有。无因管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自不妨碍本人回归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顺便指出,有权直接占有虽不否认失主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但其本权经常是占有抗辩的理由,间接占有的本权与直接占有的本权,有可能发生冲突。
(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间,存在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意定的。管理人的本权存在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之中。这个法定占有媒介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的本权,如同其对遗失物的占有一样,是原始取得。
在占有媒介关系中,间接占有人必是合法或有权占有(观念占有);直接占有(对应间接占有的实际占有)可以是无权占有,也可以是有权占有。在拾得遗失物场合,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无论这种直接占有是无因管理的有权占有,还是非无因管理的无权占有,都对应着失主的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以直接占有为媒介成立的占有。间接占有系通过直接占有而成立,故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19}。
笔者认为,无因管理关系中的本人有受领无因管理成果的权利,故本人成立间接占有,应当没有疑义。失主对遗失物占有人具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效力的体现,不因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而受影响,也不以占有人有过错为条件。
如认管理人占有是有权占有(法定授权),那么他不但原始取得占有,而且原始取得本权。在占有被第三人侵夺时,可依据本权请求回复占有,{20}此时管理人与侵夺人成立因侵权产生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在该占有媒介关系中,管理人是间接占有,侵害人是直接占有。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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