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占有是无权占有,不是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根据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
第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
第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
一、占有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占有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见民事时效)。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作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做了相应规定。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占有人,至于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均在所不问。
2、占有被侵占。侵占,以法律禁止的私力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管领,具体而言,即非经法律许可且非基于占有人意思的占有剥夺。
3、被请求人是现时的侵占人。
4、占有人须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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