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集齐交通事故鉴定必须备齐的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4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9.伤者应携带伤残鉴定委托书。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委托书中说明。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1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三、交通事故赔偿伤者哪些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伤者的项目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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