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5-07 17:50:47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如何维权P>案例导读:

[案例一]小陈通过引进人才交流中心,在国家机关找到了一份司机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种和合同期限,但在工资问题上没有详细约定,只写了“每月暂定收入1000元,年终按工作绩效考核决定。”年终后,领导告诉小陈,他的工资定在每月1200元。但单位其他正式编制司机的工资为2000元。小陈问:“我的工作和别人一样。为什么我的收入比其他人少得多呢?”领导告诉他,他们有正式的机构。他们怎么能和其他人相比呢?

[案例2]包括胡在内的6名员工被一家机械公司雇用为临时工。机械公司承担了大型设备的改造工程。胡某等6名临时工发现,水泥筒仓内的水泥粉尘浓度很高,他们感到呼吸困难。必须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防止粉尘作业损害身体健康。于是胡某等6人共同要求机械公司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粉尘作业津贴。机械公司拒绝只给正式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给临时工发放。双方发生了争执。胡某等6名临时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仲裁机构支持胡某等人的请求

法律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对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律师说:第一种情况,小陈不是公务员,已经与国家机关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应当依法予以明确。在上述用工合同中,“年终按工作绩效考核决定”是一种模糊表述,无法直接确定其工资。国家机关没有集体合同的概念,因此可以根据国家机关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待遇水平给予同工同酬,即其他司机的工资水平为2000元。在《劳动合同法》面前,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没有区别,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对于第二种情形,在矿山、建筑工地、水源地、林场等特殊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劳动法》及相关建设和安全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和防护用品。在胡某等人的上述劳动合同中,显然没有约定劳动条件。在胡所在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只能按国家规定执行。即使胡某的劳动合同没有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协议也无效。胡某等人要求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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