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政策中的提留款合法性问题
时间:2023-07-02 19:20:59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提留是合法的,提留的征地补偿款不得挪用。

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

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

2、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征地程序投诉

农村征地程序投诉可以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或者国土局举报投诉;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有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我们作为被征地农民,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因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是惠及全体国民的。作为政府部门,我们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做好拆迁政策的制定,在拆迁过程中注意方式和方法。农村征地程序投诉不应该禁止民众说出自己的心声,如何投诉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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