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下列法律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劳动者便可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保障。关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需在所属单位及个人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一年以上的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
其次,失业原因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意愿所致;
最后,已完成失业登记程序,且表达出积极寻找工作的愿望。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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