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诉讼,意指向拥有管辖权之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
2、立案审查:若符合立案标准,将通知诉讼当事人于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用,缴费完毕后正式立案;如若不符合立案要求,则会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裁定驳回起诉的决定,若有异议者,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获得受理后,法院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当事人,被告方当事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答辩,同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有必要,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3、排期开庭:需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该案的法官;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也需提前三天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需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环节,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需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需就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各自的观点。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需就存在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阶段,在法庭主持人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若达成调解协议,则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当事人需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内容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若同意判决结果,当事人需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若不同意判决结果,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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